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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规范〔2017〕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采取约谈、公示、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记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记分
第五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1、3、5、7、11、14。
第六条 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具体记分分值见附表2、4、6、8、9、10、12、13。
第三章 量化记分的统计
第七条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八条 在每次检查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九条 实施记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质量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记分的执行。
第十一条 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执行。执行记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在执行记分时,执行人员应对违规事实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记分后,执行记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记分单位(人员)发出《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记分单位(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或代表)签收。
第十三条 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记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记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如对记分有异议的,被记分单位(人员)可在送达记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记分的机构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记分或记分依据不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纠正,相应记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单位(人员)和执行记分的机构。
第五章 量化记分的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60分的,或该单位在省内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80分或该单位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达到5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网站或省、市级新闻媒体平台公示其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其记分情况,并对其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组织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的, 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机构对其进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达到40分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3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除企业主要负责人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50分的或在所属项目的平均记分值达到4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政务网站或省、市级新闻媒体平台公示其姓名、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其记分情况。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执业资格、从业条件、履职情况等组织调查,依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质安监机构在实施量化记分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即时取证,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记分记录,可依法依规作为相关部门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公布全省记分统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记分记录分值较高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严格监管。
第六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记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质〔20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记分条文代码含义:
JS——建设单位
JSXM——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KC——勘察单位
KCXM——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SJ——设计单位
SJXM——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SG——施工企业
SGZY——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SGXM——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SGZZ——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
JL——监理企业
JLZJ——总监理工程师
JLZY——专业监理工程师
JC——检测单位
附表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建设单位) 编号:(地区号)JS-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代表)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S10-1 | 综合 |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未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 | |
JS10-2 | 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 |||
JS10-3 | 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或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 | |||
JS10-4 | 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要求的 | |||
JS10-5 | 质量 | 未办理设计文件审查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 | ||
JS10-6 | 未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
JS10-7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提出设计方案;或没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
JS10-8 |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按有关规定审查的 | |||
5 | JS5-1 | 综合 | 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入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 |
JS5-2 | 质量 | 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 ||
JS5-3 | 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
JS5-4 | 住宅建设工程,未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 |||
JS5-5 | 安全 | 拆除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
3 | JS3-1 | 综合 | 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发证机关报告;或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未向发证机关报告的 | |
JS3-2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每项) | |||
JS3-3 | 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组织技术论证,未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的 | |||
JS3-4 | 质量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项) | ||
JS3-5 |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 |||
JS3-6 | 组织竣工验收时,未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
附表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编号:(地区号)JSXM-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SXM10-1 | 质量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提出设计方案;或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
JSXM10-2 | 未办理设计文件审查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使用的 | |||
JSXM10-3 |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未重新按有关规定审查的 | |||
JSXM10-4 | 未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 |||
5 | JSXM5-1 | 综合 | 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入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 |
JSXM5-2 | 质量 | 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的 | ||
JSXM5-3 | 安全 |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协调组织制订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
3 | JSXM3-1 | 综合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每项) | |
JSXM3-2 | 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组织技术论证,未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的 | |||
JSXM3-3 | 质量 |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每项) | ||
JSXM3-4 | 组织竣工验收时,未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的 | |||
JSXM3-5 |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
附表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勘察单位) 编号:(地区号)KC-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代表)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KC10-1 | 综合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 |
KC10-2 | 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的 | |||
5 | KC5-1 | 综合 | 未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或未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 |
KC5-2 | 质量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
3 | KC3-1 | 综合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每项) | |
KC3-2 | 质量 | 未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的 | ||
KC3-3 | 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KC3-4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
KC3-5 | 安全 | 勘察作业时,未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
附表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编号:(地区号)KCXM-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KCXM10-1 | 综合 | 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超越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 | |
5 | KCXM5-1 | 综合 | 未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的 | |
KCXM5-2 | 未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 |||
KCXM5-3 | 质量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
3 | KCXM3-1 | 综合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
KCXM3-2 | 未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KCXM3-3 | 安全 | 勘察作业时,未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
附表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设计单位) 编号:(地区号)SJ-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代表)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SJ10-1 | 综合 | 未在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 |
SJ10-2 |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的 | |||
5 | SJ5-1 | 综合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未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 |
SJ5-2 | 质量 | 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未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 ||
SJ5-3 | 未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SJ5-4 | 安全 |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 ||
SJ5-5 |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
3 | SJ3-1 | 综合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每项) | |
SJ3-2 | 质量 | 未参加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 ||
SJ3-3 | 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 |||
SJ3-4 | 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
附表6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编号:(地区号)SJXM-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扣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SJXM10-1 | 综合 | 未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 | |
SJXM10-2 |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的 | |||
5 | SJXM5-1 | 综合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未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 |
SJXM5-2 | 未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未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 | |||
SJXM5-3 | 质量 | 未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SJXM5-4 | 安全 | 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 ||
SJXM5-5 | 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
3 | SJXM3-1 | 质量 | 未参加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未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的 | |
SJXM3-2 | 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 |||
SJXM3-3 | 未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
附表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 编号:(地区号)SG-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代表)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SG10-1 | 综合 | 未在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 |
SG10-2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 |||
SG10-3 | 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未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或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SG10-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 |||
5 | SG5-1 | 综合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 |
SG5-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 | |||
SG5-3 | 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 |||
SG5-4 | 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组织应急演练的 | |||
SG5-5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未立即向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的 | |||
SG5-6 |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 |||
SG5-7 |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 |||
SG5-8 | 质量 | 未建立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或未按制度进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 | ||
SG5-9 |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 | |||
SG5-10 | 未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的 | |||
SG5-11 | 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 | |||
SG5-12 | 施工现场未执行样板引路 | |||
SG5-13 | 未实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措施 | |||
SG5-13 | 安全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
SG5-14 |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 |||
SG5-15 |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设备资料管理未实行“一机一档”,缺失维修、保养记录的 | |||
SG5-16 | 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 |||
SG5-17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
SG5-18 |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较多,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和整改消除隐患的 | |||
3 | SG3-1 | 综合 | 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
SG3-2 | 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项) | |||
SG3-3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的 | |||
SG3-4 | 质量 | 未及时返修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 | ||
SG3-5 | 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 | |||
SG3-6 | 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 |||
SG3-7 | 安全 | 未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 ||
SG3-8 | 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 |||
SG3-9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SG3-1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SG3-11 |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操作资格证书的 | |||
SG3-12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定期巡查的 |
附表8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编号:(地区号)SGZY-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SGZY10-1 | 综合 | 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 |
SGZY10-2 | 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 |||
SGZY10-3 | 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 |||
5 | SGZY5-1 | 安全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 |
SGZY5-2 | 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 |||
SGZY5-3 |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 |||
3 | SGZY3-1 | 综合 | 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 |
SGZY3-2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 |||
SGZY3-3 | 未有效落实本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
附表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编号:(地区号)SGXM-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SGXM10-1 | 综合 |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 |
SGXM10-2 |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 |||
SGXM10-3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 |||
SGXM10-4 | 质量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状况严重不符的 | |||
SGXM10-5 | 安全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
SGXM10-6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
5 | SGXM5-1 | 综合 |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 |
SGXM5-2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 |||
SGXM5-3 |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或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
SGXM5-4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
SGXM5-5 |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SGXM5-6 | 签署虚假文件的 | |||
SGXM5-7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SGXM5-8 | 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或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 |||
SGXM5-9 | 质量 | 未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的 | ||
SGXM5-10 | 未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 | |||
SGXM5-11 | 住宅建设工程,未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的 | |||
SGXM5-12 | 安全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或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 ||
SGXM5-13 |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或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 |||
SGXM5-14 | 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 |||
SGXM5-15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3 | SGXM3-1 | 综合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 | |
SGXM3-2 | 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每项) | |||
SGXM3-3 |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 |||
SGXM3-4 | 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检查制度,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检查、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 |||
SGXM3-5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 |||
SGXM3-6 | 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 |||
SGXM3-7 | 质量 | 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 ||
SGXM3-8 | 未及时返修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 | |||
SGXM3-9 | 安全 |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 ||
SGXM3-10 | 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 |||
SGXM3-11 | 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 |||
SGXM3-12 | 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 |||
SGXM3-13 | 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 |||
SGXM3-14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 |||
SGXM3-15 |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 | |||
1 | SGXM1-1 | 综合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 |
SGXM1-2 |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的 | |||
SGXM1-3 |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SGXM1-4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 |||
SGXM1-5 | 未对班组、作业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 | |||
SGXM1-6 |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 |||
SGXM1-7 | 质量 | 发生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每项) | ||
SGXM1-8 | 安全 |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落实专人管理的(每处) | ||
SGXM1-9 | 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
附表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 编号:(地区号)SGZZ-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SGZZ10-1 | 安全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 |
5 | SGZZ5-1 | 安全 | 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 |
SGZZ5-2 | 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 |||
SGZZ5-3 | 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 |||
SGZZ5-4 |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
3 | SGZZ3-1 | 安全 | 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 |
SGZZ3-2 | 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 |||
SGZZ3-3 | 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 |||
SGZZ3-4 |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 |||
SGZZ3-5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的 | |||
1 | SGZZ1-1 | 安全 | 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 |
SGZZ1-2 | 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 |||
SGZZ1-3 |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
附表1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监理企业) 编号:(地区号)JL-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L10-1 | 综合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 |
JL10-2 | 未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总监、专业监理及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的 | |||
JL10-3 | 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认可的 | |||
JL10-4 | 未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
5 | JL5-1 | 综合 |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 | |
JL5-2 |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未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 | |||
JL5-3 | 对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的 | |||
JL5-4 |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未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 |||
JL5-5 | 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的 | |||
JL5-6 | 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质量安全监理内容的 | |||
JL5-7 | 质量 | 对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的 | ||
JL5-8 | 安全 | 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的 | ||
3 | JL3-1 | 综合 | 未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或对危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未按照监理权限及时下达停工指令的 | |
JL3-2 | 质量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 ||
JL3-3 | 安全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 ||
JL3-4 |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
附表1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总监理工程师) 编号:(地区号)JLZJ-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LZJ10-1 | 综合 | 未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 | |
JLZJ10-2 | 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
JLZJ10-3 | 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的 | |||
JLZJ10-4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 |||
JLZJ10-5 | 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状况严重不符的 | |||
JLZJ10-6 | 安全 | 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 ||
JLZJ10-7 | 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 |||
5 | JLZJ5-1 | 综合 | 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
JLZJ5-2 | 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格,“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 | |||
JLZJ5-3 | 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JLZJ5-4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的 | |||
JLZJ5-5 |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JLZJ5-6 | 质量 | 未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 | ||
JLZJ5-7 | 安全 |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 ||
3 | JLZJ3-1 | 综合 | 未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的 | |
JLZJ3-2 | 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的 | |||
JLZJ3-3 | 安全 | 未监督检查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 | ||
1 | JLZJ1-1 | 质量 | 未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的 |
附表13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 编号:(地区号)JLZY-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所 属 单位名称: 被 记 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LZY10-1 | 综合 | 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 |
JLZY10-2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 |||
JLZY10-3 | 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状况严重不符的 | |||
5 | JLZY5-1 | 综合 | 未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 |
JLZY5-2 | 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 |||
JLZY5-3 | 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向利益相关人索要财物 | |||
JLZY5-4 |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
JLZY5-5 | 对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 |||
JLZY5-6 | 质量 | 对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未及时予以制止 | ||
JLZY5-7 | 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未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 |||
JLZY5-8 | 安全 | 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 | ||
3 | JLZY3-1 | 综合 | 未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 |
JLZY3-2 | 未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 |||
JLZY3-3 | 未按规定审核本专业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 |||
JLZY3-4 | 未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或对重大问题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 |||
JLZY3-5 | 未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未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 |||
JLZY3-6 | 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
JLZY3-7 | 质量 | 未参加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 ||
JLZY3-8 | 安全 | 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 ||
1 | JLZY1-1 | 综合 | 未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 |
JLZY1-2 | 未按规定对本专业监理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 |||
JLZY1-3 | 安全 | 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
JLZY1-4 | 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
附表1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 (检测单位) 编号:(地区号)JC-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可证号: 单 位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你单位存在下列“√”选条文所述问题,总共被记 分。 如对记分有异议,须在被记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书面申诉。 被记分单位签收: 执行记分人签名: 执行记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分值 | 条文 代码 | 条 文 内 容 | √选 | |
10 | JL10-1 | 综合 | 未在本单位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的 | |
JL10-2 | 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
JL10-4 | 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单位从业的 | |||
5 | JC5-1 | 综合 | 检测人员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从事检测工作或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上签字的 | |
JC5-2 | 质量 | 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 ||
JC5-3 | 未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 |||
JC5-4 | 安全 | 未对涉及检测作业安全的重点环节制定管理制度的 | ||
JC5-5 | 检测人员在检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 | |||
3 | JC3-1 | 综合 | 未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上传检测信息的 | |
JC3-2 | 质量 | 未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未连续编号、抽撤和违规涂改的 | ||
JC3-3 | 未参加处理工程项目中出现的与检测有关的其他问题的 |